102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國術錦標賽
▲ 競 賽 規 程 ▼
壹、依據:本會103年度工作計劃辦理。
貳、宗旨:為提倡中等學校國術運動風氣,培養優秀選手,往下紮根,宏揚中華固有國術,發揚國粹、推行中華國術,增進國民身心健康。
參、辦理單位: 一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。
二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、中華民國青少年國武術協會、彰化縣政府。
三、承辦單位:彰化縣國武術健康操協會。
四、協辦單位:彰化縣立大同國民中學、員林鎮公所、本會各單項協會、各縣(市)國武術會。
肆、比賽日期:103年5月24-25日2天。
伍、開幕典禮日期、時間:103年5月24日上午10點整。
陸、報到地點:彰化縣立大同國民中學(活動中心)。{彰化縣員林鎮大同路1段345號}
柒、參加單位:
中華民國各公私立中等學校為單位,不得跨校組隊。
捌、參加報名辦法:
一、選手報名註冊後,不得轉隊,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。
二、選手未滿十八歲之選手須繳交家長同意參賽切結書,請在領隊會議前繳交,比賽當日
不受理收件。
三、以學校報名為單位無須會員資格,始可參加比賽。
四、比賽時請攜帶(學生證﹑健保卡或身份證正本),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,無證件者視同未檢錄不得異議。
五、參加國術掛技擂台賽選手必須自費投保技擊險,請在領隊會議前繳交,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。
六、運動員須照大會規定之時間,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,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。
七、賽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。
八、比賽期間各參賽隊員交通、食宿,由各單位自行負責。
九、大會裁判及職員,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。
十、報名項目限制:
(一)套路賽:每人限1拳術、1器械、1對練。
(二)掛技賽:每人限1量級,不可跨(組)項。
(三)每項(級)每組 1人參賽不併組,不可跨(組)項。
(四)如遇與其它參賽項目衝突時,必須無條件放棄一方比賽。
十一、年齢組別分為:以學校學籍為主。
(一)國中組(2002年8月31日以前至1999年9月1日以後)。
(二)高中組(1999年8月31日以前至1996年9月1日以後)。
玖、比賽項目及參賽組別區分:時間限制3分鐘內。
一、傳統套路:「不得演練亞洲武術聯合會及國際武術聯合會規定之套路、不符合者不予評分」。
(一)拳術(「南拳」、「北拳」、「內家拳」)註明淵源系派,核對不符者需棄權。
1、國中組:男子組、女子組。
(1)南拳。(2) 北拳。(3)內家拳(形意、八卦、太極拳)。
2、高中組:男子組 、女子組。
(1)南拳。(2)北拳。(3)內家拳(形意、八卦、太極拳)。
3、分國中、高中兩組,每隊各(組)項以男、女各二名。
(二)器械(長兵、短兵「包括太極器械」、雜兵)註明淵源系派,核對不符者需棄權。
1、國中組:男子組 、女子組
(1)長兵。 (2)短兵。(3)雜兵。
2、高中組:男子組 、女子組
(1)長兵。 (2)短兵。(3)雜兵。
3、分國中、高中兩組,每隊各(組)項以男、女各二名。
(三)對練不分男、女,拳術、器械(以傳統器械為主)每隊以一組為限。
1、國中組: 男子組、女子組。
(1)拳術對練。(2)器械對練。
2、高中組:男子組、女子組。
(1)拳術對練。(2)器械對練。
3、每人限報一拳術、一器械,未含對練,不可跨(組)項報名。
二、掛技擂台賽:中華國術掛技擂台賽初級,量級分為:
(一) 高中組、國中組:男子組 。
第一級 體重55公斤以下。
第二級 體重55.01公斤以上(含)至6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三級 體重60.01公斤以上(含)至65公斤以下(含)。
第四級 體重65.01公斤以上(含)至7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五級 體重70.01公斤以上(含)至75公斤以下(含)。
第六級 體重75.01公斤以上(含)至8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七級 體重80.01公斤以上(含)至85公斤以下(含)。
第八級 體重85.01公斤以上(含)至9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九級 體重90.01公斤以上
(二) 高中組、國中組:女子組 。
第一級 體重45公斤(含)以下。
第二級 體重45.01公斤以上(含)至5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三級 體重50.01公斤以上(含)至55公斤以下(含)。
第四級 體重55.01公斤以上(含)至6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五級 體重60.01公斤以上(含)至65公斤以下(含)。
第六級 體重65.01公斤以上(含)至7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七級 體重70.01公斤以上(含)至75公斤以下(含)。
第八級 體重75.01公斤以上(含)至80公斤以下(含)。
第九級 體重80.01公斤以上。
(三)分組為國中組、高中組二組,男、女各量級以一人為限,不可跨(組)項報名。
拾、賽前資格鑑定檢測:
掛技擂台具國術段位一段以上資格者或參加套路(均以傳統國術為準)成績達80分以上者,未有上列合格者不得參加擂台比賽。
拾壹、比賽規則:
一、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最新審訂國際規則。
二、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最新審訂國術掛技擂台國際規則。
拾貳、器械規定:
(1)長兵(限槍、棍、大刀、斬馬刀,其餘屬於雜兵器「器械立地長度過耳」)。
(2)短兵(器械握於定手,長度過肩膀)。
(3)雜兵(長、短、小、軟、雙兵器)。
(4)不符合規定器械規定材質:籐製、鋁製、電鍍金各式器械。
拾參、報名手續:
一、日期:103年4月10日24小時以前完成報名手續,請至指定網址www.Kwfroc.org.tw,
登入報名系統直接以非會員學校單位進入,不接受書面報名。
二、地 點:台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。
電 話:(02)27316794、87711432 傳 真:(02)27310023
三、報名費:
(一)套路:國中組、高中組,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。(含公共意外險)
(二)擂台:每人新台幣500元。(含公共意外險)
四、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,匯款收據傳真或寄現金袋至本會,請在領隊會議前繳清,
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。
帳戶: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行別: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
帳號:147-10-116811
五、上網報名後比賽當日無故棄權不參賽,除了不退報名費外,需提出證明文件,否則將提交由紀律委員會懲處之,不可提出異議,「實際參賽隊 (人) 數不足1隊(人)致無法進行比賽之項目,報名費於扣除行政等必要費用,餘額退還」。
拾肆、領隊會議日期、地點:
一、時間:103年4 月13日上午10時召開。
二、地點:假台南市國武術訓練中心(台南市安平區世平路69號2樓),請務必撥空參加,如遇必須更改項目時請當日提出更正,不接受比賽當日更改,如有修正時公告於本會網站。
三、國術套路比賽抽籤及運動員資格審查日期:103年4月13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。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,則由主(承)辦單位裁判長或(審判委員)代抽。
拾伍、比賽報到日期、地點:
一、掛技擂台賽:
時間:103年5月24日上午八時報到磅重、抽籤,套路鑑定,下午一點整開始比賽。
二、套路比賽:103年5月24日上午八時報到。
三、地點:彰化縣立大同國民中學(活動中心){彰化縣員林鎮大同路1段345號}。
拾陸、獎勵:
一、個人獎:
(一)傳統套路:
拳術:(南拳、北拳、內家拳)器械:(長兵、短兵、雜兵)綜合對練:依各項各組男、女分組,每項各取最高分之前一至三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。(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狀及獎牌,亦不計列團體成績)。
(二)掛技擂台賽:
每組每級各取前三名,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,惟每級參賽人數不足四人時,以三取二、二取一頒獎(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狀及獎牌,亦不計列團體成績)。
(三) 各項(級)其成績依據下列規定辦理,如下列:
1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16個以上,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。
2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14個或15個者,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者。
3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12個或13個者,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者。
4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10個或11個者,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者。
5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8個或9個者,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者。
6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6個或7個者,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者。
7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4個或5個者,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。
8、實際參賽隊伍(人)數在3個以下,獲得最優級組前1名。
二、團體獎:
各項目前4名按5、3、2、1計分取總分最高前4隊,分別贈賞冠 、亞、季、殿軍獎盃1座,獎狀1禎。
拾柒、規定事項:
◆競賽秩序:各項比賽秩序,均由大會編訂之。
一、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,得設領隊、教練、管理(賽員不得兼任)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。
(一)運動員人數在20人(含)以上時,得置領隊、管理各1人,教練2人。
(二)運動員人數在12人(含)至19人(含)之間時,得置領隊、教練、管理各1人。
(三)運動員人數在6人(含)至11人(含)之間時,得置領隊1人、教練兼管理1人。
(四)運動員人數在5人(含)以下,置領隊兼教練1人。
二、每隊伍設置教練須具備有國家教練證(須複訓) ,始具帶隊資格。 (列入評比,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)
拾捌、服裝規定:
一、國術掛技擂台比賽賽員應自行準備頭盔、護具、護甲、護擋、護膝、手套各乙套;
含套路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(半截袖白色漢裝、黑色灯籠褲)。
二、國術套路選手依據大會規定服裝(半截袖白色漢裝、黑色灯籠褲)。其餘參加比賽
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,否則不准登場比賽,並視同棄權。
拾玖、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:
一、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,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,並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,
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。(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。)
二、選手必須參加開閉幕典禮及比賽(表演)隊伍之團體服裝以規定之武術服裝整齊劃一(參照本會統一服飾)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,請勿穿著奇裝異服、拖鞋、涼鞋、短褲、吊衫。(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。)
三、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二面(一二○公分×八○公分)顏色及圖字可自定,旗桿長二四○公分,旗頂為三角劍形(以一面交大會懸掛)。
四、各單位代表應於每場比賽前15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,並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
退場,不得遲到或早退,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者,以棄權論。(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) 。
五、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,不可互讓名次,或放棄競技,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,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(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。)
六、無故棄權者{須提出證明文件}及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,將提交紀律委員會懲處。
七、100年度起考核各代表隊績優團隊,以比賽成績、優秀選手、教練、領隊、武德做為評比之一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。
貳拾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,向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於本會網站。
貳拾壹、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月27日臺教體署競(二)字1030002458號函備查辦理。
資料來源:http://kwfroc.ickf-kuoshu.org/index.php/16-news2-news2/139-102domesticacademicschoolkuoshu